庭审过程中,在长地万方对凯立德侵权事实的指控面前,凯立德公司也提出自己的观点,证明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首先,导航电子地图产品的特殊性和研制开发生产过程所使用的新技术,决定了其与传统纸质地图产品不同;经过复制其它公司的导航电子地图,把它变成自己的产品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次,凯立德的导航电子地图系列产品都是自主研制开发完成的,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范围涉及了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加工、编辑系统、导航平台软件、导航系统软件开发等多个技术环节,覆盖了导航电子地图产品研制、生产开发的全过程及导航电子地图产品本身。
然而,长地万方提交了一份地图对比表的证据,其中列举了99处道道通地图与凯立德地图中相似的错误。
张洪对记者说,地图采集一般是由人工完成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道道通中出现了多处由于人工采集和录入造成的错误。而在凯立德地图中,竟然也在这些地方出现了相同或极其相似的错误,从这一点即可判断其侵权。 而凯立德对此的观点是,电子地图与传统纸质地图在独创性上是不同的,同时导航电子地图产品的信息点存在错误是很难避免的,而且这些错误具有雷同性;长地万方通过极少数信息点表述上存在相类似的错别字和不规范标注来推断抄袭,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长地万方提交的对比表等证据,道道通地图与凯立德地图中存在至少99处错误或不规范之处相同,凯立德公司亦予以认可。
我国著作权法并不禁止创作偶合的存在,即允许不同的作者在不同的时间内创作出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作品并享有各自的著作权,但前提是这种相同或实质上相似应是基于独立创作思路和创作活动的存在,而不是基于对他人作品未经许可的使用。本案涉及的导航电子地图作品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信息,结点信息、行政区划、地物要素信息、道路名称信息等基本要素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点,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则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导航电子地图中信息的采集和注记,二审法院认为,国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故各企业根据自己的作业规范等制作完成的导航电子地图,均会体现出各企业的风格、特色。另外,相关信息的外业采集目前完全通过人工作业实现,不同的人对相同信息的感受并不相同,决定了不同的人对同一区域内众多信息的取舍、注记不尽相同。因此,不同企业之间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舍的数量、内容、表述方面完全相同,特别是在不规范、错误方面的雷同。
记者了解到,由于利润丰厚,一些电子地图、GPS导航供应商成为地图侵权重灾区。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中,多家使用了凯立德侵权地图厂商被判侵权,并被勒令停止侵权行为。
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有关业内专家表示,由于PND产业属于新兴产业,出现自觉或不自觉的侵权问题难以避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PND厂商就可以对知识产权保护就可以掉以轻心,此次侵权官司的终审仅仅是电子导航地图产业链知识产权保护的开始。(法制日报记者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