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接着产生了:专利到底值多少钱呢?虽然大家一致看好翻身床广阔的应用前景,却都对这3件专利究竟应该值多少钱,占多少股份拿不准。除了李伏林外其他3人都认为,依照当时国家法律规定的无形财产的最高持股限度作为标准比较合理,而李伏林却本着对自己专利的高度自信,坚持根据专利对市场利润的贡献率作为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一个合理的持股比例。由于对专利价值评估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这为今后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规定,记者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告诉记者,国家日益重视智力因素对经济的贡献,公司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持股比例从以前的最高20%提升到了70%,这些规定虽然为专利权人成为大股东扫清了障碍,但仅凭这一规定难于全面保障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所有权入股还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专利所有权的评估作价虽无统一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可根据技术含量、寿命周期以及周期处于寿命的阶段等,由专业的评估人士来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股东完成出资义务。而以使用权出资则必须更加谨慎,评估方面达成的协议可能会成为今后协调各方关系的主要依据。
箭已上弦,不得不发。虽然4人对李伏林应该拿多少股份仍有较大分歧,但良好的市场前景使得他们希望尽快投入生产。为了不失时机地尽早实现产业化,取得社会和经济效益,李路平与李伏林等人最终采取了“求同存异”的做法,决定搁置争议,暂时拟定3件专利作价注册资本的25%投入注册资本,先期成立公司,在完成专利商品化后的6个月至1年内,完成对专利持股比例的确定。
李伏林说,也许是先前的争吵影响了股东间的信任。在公司组建的过程中,他与大股东李路平之间再次出现了不和谐音。原来,李路平作为最大股东,对于李伏林不懂经营,不出货币资本,只以专利使用权入股,并谋求大比例持股的做法有些担心,便联合第二大出资股东潘某,想在公司正式成立的时候增加注册资本,稀释李伏林的股权,降低李伏林的话语权。潘某拒绝了李路平的建议。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件事最终传到李伏林的耳朵里,李伏林当时的气愤是可想而知的。得知此事后李伏林立即通知其他3方,中止了合作,并准备退出谈判。关键时刻,公司另外一名高层留住了李伏林,他告诉李伏林,自己和李伏林的股份加起来,份额足以对抗大股东,而且李路平对医疗器械的销售渠道并不了解,真正把产品转化成利润,潘某负责的销售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一环。李伏林在获得各方保证不能单方增资的承诺后重新回到公司的筹建工作中。为了挽回局面,李路平同意在3件专利前期开发期间先行支付给李伏林20万元,并允许李伏林今后可以单方面退出合作。
但是,对于李伏林的这个说法,李路平断然予以否认。李路平表示,当初在合作协议里已经明确写有不可以增资的条款,不存在增加资金稀释股权的问题,李伏林是在说谎。
在初步合作协议签订后,李路平就催促李伏林交付翻身床的技术图纸,因为当时公司尚未正式建立,李伏林也有顾虑,但为了能够抢时间,最终同意将图纸交给李路平。李路平在拿到图纸后仅仅2个月就使用碳素钢管实现了“床板可二维折转的多位床”的样机制作。
在生产出“床板可二维折转的多位床”的样机后,李路平对其他股东说,由于李伏林的设计有问题,其技术方案根本无法实现。同时,李路平对其他股东表示,给他一点时间,他会把李伏林的专利技术进行改进,制造更好的病床,并许诺新病床是大家的,将以公司的名义申请新的专利。
为了敦促李路平抓紧投产,李伏林还邀请了天坛医院的相关领导和采购商尚某来考察翻身床。看过样机后,尚某十分满意,和李路平签署了购销意向书,希望产品能尽快投产。而回到北京后,李伏林多次催促李路平量产翻身床,李路平依然搪塞,最终这笔到手的买卖也不了了之了。
“创新艰难,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成不成功风险很大。”李伏林说,“李路平放现成的钱不赚,非要搞二次创造,当时让我很费解。”在李伏林看来,从未接触过医疗卫生工作的李路平改进专利技术方案很难。
转眼间,两年过去了,2007年,李路平终于制作出了新的样机,但李伏林认为其样机只不过将框架的矩形改为梯形,而且在一些细微的改动上却犯了结构平衡的大忌,使得新翻身床使用寿命和安全系数大大降低。
与新样机制作的同时,新公司的建立也在同步推进。新公司命名为宁波康麦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康麦隆公司成立后,翻身床的生产和销售依然没有什么起色。2009年,迟迟看不到效益的股东潘某也失去了耐心,协议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了李路平,退出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