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保护的利与弊。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作为一种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它首先是私权的对象。而在私权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合同, 无疑为保护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提供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保护方式。 合同法保护的主要优点在于:1、自主确定权利和设定义务。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追求利益的结果, 无疑将使社会利益得到增长,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2、补充、解释法律。 作为成文法的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由于其不周延性、滞后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存在许多本身所难以克服的漏洞和不足。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相关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克服上述不足, 来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3、便于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了解、合作。弊端则在于合同相对性的特点决定了合同的效力仅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而无法在更广大范围内产生约束力。
(二)、 著作权法保护的利与弊。采用著作权法保护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优点在于:1、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表现为软件形式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几乎无需任何特别的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2、著作权保护所采取的, 独创性审查标准,使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比较容易获得著作权保护。3、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的排他性复制权, 在很大程度上已足以对抗侵权人的主要不法行为。但并非所有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均表现为软件形式, 对于不是以单纯的软件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由于其不属于作品,因此无法援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而且,对于表现为软件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采取著作权法来保护,同样也是存在一定的不足。1、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作为一种计算机软件,其自身存在的集, 功能性与作品性于一体的特点,决定了著作权法只能在保护其, 作品性时更有力度,而在保护其功能性时显得软弱无力。 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的表达,而非构思或思想,即其功能性。而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最本质的特点恰恰在于其功能性,在于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与运用。2、著作权法保护的宗旨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性质不同。 著作权法的宗旨是促进文化发展, 而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保护则主要在于促进工业或其他产业的发展。3、著作权的,改编权的适用范围很广,一旦扩大适用到保护表现为软件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肯定会妨碍软件的开发,从而妨碍工业的发展。这是由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与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特点差异所决定的。倘若允许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任意改编, 将无法对其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