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垄断是有密切联系的,但是,专利对垄断地位的维护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越过了这个限度,就会造成对竞争的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是通常与限制竞争和不合理的垄断联系在一起的。
滥用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地行使其权利,采取不实施或利用其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
在TRIPS协议第8条中对禁止滥用知识产权作了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在第40条中列举了滥用知识产权的一些具体行为,如独占性返授条件、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等。
综观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对专利权滥用方面还缺少必要的规制,这也是我国专利法与TRIPS的差距。就我国现有的立法来说,能够对滥用专利权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方面有: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主要存在这样的不足:一是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二是规制的行为还很少;三是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制的对象有限。中国专利制度在专利权滥用方面的缺失,与中国的反垄断制度尚未建立健全是有关系的,在没有订立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之前,也就是说在法律将垄断行为视为非法之前,也很难引入禁止权利滥用的制度,因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禁止滥用专利权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
我国不仅在法律规定方面对专利权滥用规定得很少,而且在这方面的研究也欠深入,目前需要加强的恐怕还是理论研究,只有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在立法上作出适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