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能带来经济效益、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其中采取保密措施是保证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重要保证,也可以说采取保密措施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范畴。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则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技术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也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仅为特定人知晓,技术秘密一旦被披露,为公众所知悉,就会丧失秘密性,从而引起技术秘密的终止。而专利技术则不同,其处于公开状态,必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专利公报将该技术公诸于众,但国家需要保密的技术除外。
(2)技术秘密应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效益或者竞争优势,能带来经济效益和具有实用性是技术秘密价值的体现,实用性是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的共同点。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技术秘密的实用价值要比专利技术更大,因为,技术秘密直接产生于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比如一些技术秘诀、技术数据等能直接为企业所应用,不需进一步克服一些技术难题就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然而专利的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同时,已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发明可能是已经实施了的技术,即直接应用于实际生产和经营之中,并且已经带来了经济效益,也可能是尚未实施的技术,比如通过实验设计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并且通过论证也可以产生积极效果,但并没有应用于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
(3)技术秘密的新颖性是技术秘密在质量上的要求,即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必须达到一定水平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在较长的时期内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被知晓。因此,一般的公知常识、通用知识、信息或资料、以及根据已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能显而易见得到的知识,都不属于技术秘密。专利法所称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除此之外,专利还应当满足创造性的规定,与技术秘密的非显而易见性相对应。专利法所称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并且根据专利法《审查指南》的解释,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专利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发明专利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无实质性特点。技术秘密的非显而易见性比专利的创造性标准要低,但与实用新型的判断标准比较接近,鉴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技术秘密新颖性的具体标准,可以暂时借鉴专利审查标准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模式,因为专利制度已经建立二十多年,其中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已经有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体系,并且二者在判断方法上也基本相同,均是用技术秘密或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是否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