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先生还诉称,2005年12月20日,思超公司在桂林市一酒店举行了BAS项目产品订货会和征集产品代理商会议,在印刷的资料中宣称“拥有ZL00101579.6发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另一公司南宁市速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自2006年3月起,在其网站上发布思超公司产品代理广告,以思超公司产品南宁、崇左地区代理商名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为此,傅先生把思超公司和速步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印有侵权内容的广告及其他文字资料;判令思超公司归还其专利证书原件及技术资料。
思超公司的负责人称,全国每年申报专利技术有20多万个,而真正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的微乎其微。如果专利不能转化为生产力、不能转化为商品,专利本身就如同一张废纸。思超公司为了能够使ZL00101579.6专利转化为生产力,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由于专利本身没有达到傅先生在合同中证实该专利技术真实、有效、可行,具备产业化的基本条件,为此,400万元专利费目前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所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没有撤消。
思超公司的负责人还辩称,思超公司已于2004年9月2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独占实施许可备案。依照法律规定,独占实施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但是傅先生还在继续使用该专利招商,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况且诉状中已明确写明双方之间签有《独占许可合同》,且合同已在知识产权局备案。为此,思超公司实施该专利没有构成侵权,傅先生以专利侵权纠纷为案由来起诉是错误的,傅先生的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涉及合同纠纷,而且合同纠纷也是与本案无关的另一性质的纠纷案件。为此,思超公司与速步公司均以傅先生起诉案由错误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傅先生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意见不统一,无法进行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