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公证取证过程中,有时会因当事人或者公证人员的疏忽或经验不足而犯下一些错误,这往往直接影响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告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伪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会采信公证书的效力。但有些公证书又存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瑕疵,如果完全采信其效力又不完全符合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故有必要对公证书的效力进行探讨。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若干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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