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分支。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也是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而言的,笔者认为,主要是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的特征表现也是民事权利多样化的具体表现。而且,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多也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并为我国目前立法所确认。因此,将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分支是顺理成章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导致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一般分支(如物权法、债权法)有所区别。因此,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的分支,是民法特别法。
从理论上看,在研究知识产权法时可以准确地找出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研究每一个知识产权制度时都将有一个准确的出发点。在订立或修改知识产权法时不仅要考虑知识产权法自身的制度建设,还应考虑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以及与其他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这样不仅可以找准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中的定位,而且对于发展与丰富民法体系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实践上看,明确了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分支在适用知识产权法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如果知识产权法有相关规定应首先适用其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法没有相关规定,则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及原则。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除声明保留的以外均将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组成部分。这样,不仅节省了立法成本而且能够很好地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因此,笔者认为,就知识产权法的国内法规范看,属民法;就其国际规范看,属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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