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要进一步发展,必须走创新发展之路,否则就只能永远跟在别人后头不停地追赶。要走创新发展之路,就必须使创新成果即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保护了创新成果,才能保护创新的动力,鼓励创新行为。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经济、增强国力,有着直接的关系。不仅如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倡导诚信、消灭欺诈、净化社会风气、提升民族素质、推进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也有着直接的关联。同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应对西方国家的压力,减少国际贸易摩擦,将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以推动我国社会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需要。
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活动中,应严格依法办案,在打击此类犯罪上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有力度。充分发挥和运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作用,通过立案监督,强化对行政机关处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移送监督,切实纠正该立案不立案,以罚代刑等打击不力的问题。通过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久拖不决、侦破不力、处理不当等案件,提出纠正意见。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注意深挖犯罪,扩大战果,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及时批捕、起诉。在法庭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有力的指控,充分说理,教育群众。对人民法院量刑畸轻、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抗诉,求得公正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往往是多重的,一般都会牵连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和扰乱市场秩序这三个类罪名。刑法规定的这三个类罪名,处罚最重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次是扰乱市场秩序罪,再次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从从严惩处的角度出发,在确定此类牵连犯罪的罪名时,应本着“择一重处”的原则,在对此类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时,根据案情,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有关的具体罪名,使犯罪行为人受到相对严厉的处罚。在这一问题上,刑法理论上对牵连犯“择一重处”和“特殊法优于普通法”这两个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按照后一原则,因侵犯知识产权是刑法上的特殊规定,适用这类罪名似乎合理。但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斗争的形势需要出发,在适用法律时侧重于遵循第一个原则,可能更合适一些。
二是有分寸。严格掌握法律界限,够行政处罚的作行政处罚,确实构成犯罪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较为普遍,所波及的社会面较大,如果在打击中盲目拔高,跟风赶潮,动辄就使用刑罚的手段,不加甄别地滥用刑罚手段,不适当地扩大刑事打击面,就会造成不应有的负面社会效应。对于构成犯罪,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要坚持重事实,重证据,按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做到罪罚相当,罪刑相适应。
三是有阶段。对于任何一国来说,知识产权保护都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演进过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无例外。相对于欧美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在意识观念上,还是在制度措施上,都是相对落后的。虽然相对落后,但进展的速度却很快,短短几年,我们便实现了发达国家许多年才达到的水平。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种进程的过快过慢都是不利的:过慢则不利于国内的技术创新,阻滞经济的发展;过快则会脱离国情,在缺乏必要的过渡阶段的情况下,对国内企业造成不应有的过度伤害,给广大百姓生活新增过重的负担。因此,在刑事执法中,我们要有阶段性的意识,在上级的统一部署下,从现阶段的国情出发,确定相应的工作方针,形成一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刑事打击力度逐步强化,循序渐进,有节奏感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工作格局。
四是有重点。当前,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加大力度,重点办好以下几类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首先是上级督办的个案,尤其是中央有关部门督办的案件。这类案件,有的事关国家的利益、形象和我国国际贸易的大局;有的造成了全国性的影响,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负责经办的检察机关必须全力以赴地快办、办好,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以求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其次是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严重损害百姓利益的重大恶性案件。如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制售劣质有害食品药品和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资等案件。第三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大肆吞占本属国家所有的社会财富,致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类犯罪,如制售假烟假酒等案件。烟酒等消费品属高税商品,制假售假可获暴利,不法分子不惜代价铤而走险,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大祸害。以上这几类犯罪行为,既侵犯了知识产权,又侵害了其他客体,法律予以严惩,便实现了对多重合法权益的保护。(安徽省检察院·徐文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