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山寨”的含义理解有很多种。“山寨”内涵的复杂性导致了对“山寨现象”评价的复杂性和争议性。本文用知识产权法律的思维分析“山寨现象”,抛开“山寨文化”的是是非非,仅就“山寨现象”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进行探讨。作者认为,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法律并不禁止人们对已有产品和作品进行善意和合理的模仿借鉴。但是,通过窃取他人知识产权而非法获利的行为,则为法律所不容。
目前,对“山寨”的含义理解有:模仿、草根、复制、冒牌、个性、DIY(自已动手)、剽窃、低俗、恶搞、劣质、创新等等,并且这一概念还在不断的动态变化中。“山寨”内涵的复杂性导致了对“山寨现象”评价的复杂性和争议性。本文仅侧重于从知识产权法律的角度分析“山寨现象”,抛开“山寨文化”的是是非非,仅就“山寨现象”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进行探讨,包括“山寨产品”、“山寨商标”和“山寨作品”。
对“山寨”,最贴近的主要含义就是模仿。以“山寨手机”为例,现今市场上的“山寨手机”多仿冒国内外驰名品牌及其畅销机型,无论是在产品的功能上还是在手机的外观与样式上。乍一看去,与原版手机并无二致。如模仿美国苹果公司iphone手机的“山寨机”,不但在外形和操作界面上与iphone完全一致,而且连iphone的一些特有功能如水平感应、多点触摸也并无差异。但细细看去就会让人哭笑不得,手机上的标志并不是iphone,而是Hiphone,或者是Ciphone、Sciphone等。
模仿在知识产权范围内不是一律予以否定的。知识产权法律所认可和鼓励的合法模仿不是单纯的仿制、复制,而是在合理借鉴他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创新。
(一)非法模仿的“山寨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以“山寨手机”为代表的“山寨产品”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功能模仿,即无视知名产品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直接取而用之,加之一些比较容易实现的外观设计创新;二是外观模仿,即未获外观设计专利许可,直接借用模仿知名产品的外观;三是功能外观一体模仿,既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了他人知名产品的专利技术,又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知名产品的专利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认定侵权行为的规定来看,很显然第一种情形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第二种情形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第三种情形既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也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说可以把这些取而用之的行为看作是一种模仿的话,那么这种模仿就是被知识产权法律所禁止的非法模仿。
(二)非法模仿的“山寨产品”的低水平局部创新无法改变专利侵权的事实
在否定知识产权法律所禁止的非法模仿的同时,仍应看到某些“山寨产品”也有创新之处,如外观设计上的创新或是附加功能上的创新,这些创新是不应该被否认的。从技术发展的规律而言,模仿是获得技术创新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要求下,模仿必须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为前提。因此,非法模仿的“山寨产品”的这些创新无法改变“山寨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事实。对手机而言,手机功能的实现主要取决于手机芯片和软件的开发与研制,而“山寨手机”外观设计或附加功能上的创新大多是低水平的局部创新,技术含量低,通常比较容易实现,从产业长远发展来看无助于这一领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无助于手机产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山寨产品”的低水平非法模仿对产业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并无裨益,只有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注重实质性的技术创新,才能从“山寨”走入殿堂,去申请并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形成自己独特的产品,占领自己应有的市场。
如前所述,模仿iphone手机的Hiphone、Ciphone和Sciphone山寨手机不但存在专利侵权问题,同样存在侵犯iphone商标权的嫌疑。目前,这种模仿驰名商标的“山寨商标”并不少见,如“Anycoll”模仿“Anycall”(三星)、“康帅傅”模仿“康师傅”等等,不一而足。
(一)“山寨商标”可能侵犯驰名商标权益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山寨商标”所模仿的多为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因此,对“山寨商标”的侵权认定应以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而不应仅仅以一般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为依据。当然,按照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个案适用”原则,在实践中需对被模仿的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认定。据此,如果被“山寨商标”模仿的商标为驰名商标,那么,对于该“山寨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应拒绝其注册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法院应认定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构成驰名商标权益侵权。
(二)“山寨商标”可能构成知识产权复合侵权
在实践中,“山寨商标”的使用往往与产品包装装潢的模仿共同进行。相关“山寨产品”不但“商标”与知名产品商标极其近似,产品包装装潢也刻意追求与知名产品类似,如包装装潢的基本色调、图案、整体效果都与知名产品如出一辙,商标的字体也与知名产品商标字体一致,仅仅在笔画上小有改动,改头换面为“山寨商标”。这种“山寨产品”极尽混淆之能事,使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最大,应根据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予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并追究责任。如果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那么这种“山寨产品”就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如果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特有的包装装潢,那么这种“山寨产品”不但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山寨作品”主要包括“山寨影视剧”和“山寨书”等。“山寨剧”是对热播电影、电视剧的剧情、人物、风格进行复制模仿形成的新影视剧,如《丑女无敌》就是美剧《丑女贝蒂》的“山寨”版本,《新闻小姐》就是日剧《新闻女郎》的“山寨”版本。
实践中,“山寨作品”的模仿可分为内容模仿、名称模仿和内容名称双重模仿三类。
(一)内容模仿的“山寨作品”构成版权侵权
内容模仿的“山寨作品”,在内容表达上与他人热门作品有实质性相似,模仿痕迹明显,但对作品名称进行改头换面。很显然这类“山寨作品”由于内容表达的模仿甚至抄袭,不具备独创性,应认定为侵犯他人版权。
(二)名称模仿的“山寨作品”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应视情况而定
名称模仿的“山寨作品”,仅模仿名气较大的热门作品名称,但在内容表达上与原作不同,甚至没有任何关联。对于该类“山寨作品”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应视情况而定。如果被模仿的热门作品的名称本身具有独创性构成独立作品,那么,仅仅模仿名称的“山寨作品”也构成版权侵权;如果被模仿的热门作品的名称本身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版权法保护,那么仅仅模仿名称的“山寨作品”不构成版权侵权。但是,不构成版权侵权并不意味着不侵犯被模仿热门作品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果被模仿的热门作品因其畅销流行而属于知名商品,其名称虽无版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但属于该热门作品的特有名称,那么对该名称的模仿借用必然会导致观众和读者的误认,损害热门作品的合法权益,构成“搭便车”式的不正当竞争。
(三)内容名称双重模仿的“山寨作品”可能构成双重侵权
内容名称双重模仿的“山寨作品”,不但作品内容表达与原作实质性相似,名称也是模仿借用。该类“山寨作品”应看其名称是否构成独立作品或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相似与否,即是否构成内容表达侵权或内容表达侵权和名称侵权双重侵权。
当然,如果“山寨作品”并非为了商业利益,而仅仅为幽默、讽刺、娱乐的目的而模仿,并且不会使公众造成误认的,那么这类“山寨作品”应属于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并不侵犯被模仿热门作品的版权。
“山寨现象”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双重结果,一方面应当肯定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应重视和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和负面影响。“山寨现象”的辐射面如此之广,以至于人们判断各种“山寨现象”是否侵权,要具体分析、依法定性。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法律并不禁止人们对已有产品和作品进行善意和合理的模仿借鉴,并鼓励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与此相反,通过窃取他人知识产权而非法获利的行为,则为法律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