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防止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也不得以本地区、本部门的特殊性为借口,突破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或者途径加以推进,其中,关键在于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这是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最关键、最根本的影响因素不是价格,也不是技术,而是法律制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
当前,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相比,政府法制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的问题,比如,政府立法工作重点还不突出,一些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的立法还没有出台,一些已经出台的规定也不能准确体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规律,一些不符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没有得到及时清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等等。
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当前我们的政府立法工作要更加突出重点,及时把党和国家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同时,还要加强法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和废止不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坚决纠正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是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在这个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防止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也不得以本地区、本部门的特殊性为借口,突破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前,要特别警惕以改革创新为名,随意突破法律禁区、不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一切有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制度创新,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以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当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基础、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能搞一刀切。在强调法制统一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各地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地方在中央政策和法律框架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及时出台有利于本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在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中,也应当考虑地区的差异性,为地方灵活采取措施留有余地。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近日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研讨会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