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在信息可以获取并且收集信息的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完全的市场竞争可以实现经济的一般均衡,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正如以赫伯特·西蒙和肯尼思·阿罗为代表的一批欧美经济学家对“充分信息假定”提出的质疑,“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掌握某个事件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全部信息。信息不完全性是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所谓信息不完全是指主体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主体之间的分布上不均匀、在需要获取的总量上不充分或者在与客观真实之间存在偏差,具体表现为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准确这三种情形。了解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不完全的原因,对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而言是必要的和前提性的。产生信息不完全的原因大体可分为通常原因和特殊原因两种。
在现实的任何市场交易过程中,信息不但常常不是随时随处可以准确获取的,而且即使可以准确获取,交易者也要支付一定的成本。由于信息获取需要成本以及交易费用的存在影响着信息的传播,使信息不对称成为必然。同时,主体对其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掌握得不充分、不准确的问题也是现实地和普遍地存在的。这些原因导致市场不完全和资源配置的非帕累托效率。这种来自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搜寻成本所导致的信息不完全的通常情形,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言亦不能例外。
除了上述通常原因引发的信息不完全的情形外,由于知识产品本身又属于信息领域范畴,其自身的特性所导致的不完全信息有着其特殊性。
首先是隐性知识的存在。知识可以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1]隐性知识与个人的、特定语境相关,存储在人脑中很难形式化、记录、编码或者表述,信息接受方因此很难完全正确理解,而这一困境是不能仅仅依靠人为的激励措施所能完美解决的。知识的特点决定了前期的信息投入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以后才能真正知道该信息的价值,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且由于“信息爆炸”,知识产品需求者往往不能在短期内减弱信息准确转移的程度。由此,知识转移困难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隐性知识的存在,隐性知识的存在反过来也加剧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不完全程度。
其次就是知识产权交易价值不确定性,这主要归因于其特殊的价值确定机制。普通商品作为生产劳动的结果,其价值的大小取决于“生产该商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知识产品的交换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所代表的那部分现实创造成本的大小,而且还与这部分现实创造成本所得出的产品的收益能力(即投资价值)有关,是现实创造成本大小及其收益能力高低两者的综合。只要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和折现率的认识发生了改变,那么,知识产权的预期价值也会发生改变。影响知识产权所能产生的收益的因素主要有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周期、市场同类产品与技术竞争状况、该项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前景和获利能力、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等。而折现率受到知识产权使用人、使用条件、使用效果密切相关,受到企业风险、通货膨胀、利息风险、风险报酬、购买力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是投资者比较难以控制的带有公共成分的因素。
第三,由于我国符合市场经济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还没有健全,主体很难获得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真实信息。另外我国现今的立法及执法体系还不健全,企业及个人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的约束,而通过制造虚假信息所获取不当利益远远高于其受到的惩罚成本,形成了“制假造假”的激励。
在上述特殊原因的作用下,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完全信息问题较之其他领域而言相对严重。由此看来,信息不完全不仅是一般市场的恒常性问题,同时知识产品的特性还使得其成为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的核心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信息不完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定性分析与真实市场之间存在脱节的可能性,同时信息不完全的严重程度,在一定层面也就决定了这种脱节的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