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910年12月18日,清政府颁布了《著作权律》,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版权法。它依据的是世界通行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即今人耳熟能详的“伯尔尼公约”。在政府颁布有关知识产权制度以后,近代中国工商业界自主创建新产品的意识和行为非常高涨,新创商标不断涌现。上海律师公会的律师们作为近代司法实践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近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始创于清朝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的上海童涵春堂国药号在国内外久负盛名,作为一家经营中药材的民族企业,凭借一贯优质产品和“悬壶济世、普救苍生”的服务理念,经过童氏几代人的艰苦创业,从开始时的单开间门面小店,不断拓展经营业务,成为同行业的佼佼者。童涵春的盛名也引来了不法之徒的觊觎,1936年,有人使用“童函春”为名开设药号,混淆视听,使不少被蒙骗的民众遭受损失,同年童涵春药号委托上海律师公会李文杰律师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李文杰律师为“童涵春”药号起草了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惩罚商号仿用者,其中指出,被告明知“童涵春”商号名称闻名遐迩,并已注册,竟以读音相同、字体相似的“童函春”为名开设药号,以乱视听,欺骗公众,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在李文杰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即终止使用“童函春”之商号名称,并赔偿自诉人所蒙受的损失,打赢了知识产权战场上的漂亮一仗。
1936年10月鲁迅逝世,社会各界在哀悼的同时,纷纷提出编辑和出版《鲁迅全集》。1938年8月,600万字、20卷本的《鲁迅全集》在上海正式出版。该书出版后,引来不法之徒企图盗版翻印。上海律师公会受许广平委托处理此案。周锟、李文杰、储纮律师代鲁迅夫人许广平女士、《鲁迅全集》出版社所拟“警告意图翻印《鲁迅全集》者启事”。启事手稿中强调:近来风闻出版界有人意图欺罔公众,谋取不法利益,竟拟将《鲁迅全集》翻印发行,显系盗窃版权、侵害法益行为。尽管各地盗版印刷《鲁迅全集》著作的情况仍然存在,但上海律师公会的警告启事在上海地区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事情虽已过去多年,但前辈律师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声却犹回响在我们的耳边,激励着当代律师不断巩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