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注册的ICE外观设计M9507883.5,图片来源:DPMA
LBF将ICE的图片用在了2004年国际轨道交通技术博览会(InnoTrans)的展会目录上,于是DB要求LBF支付750欧元的许可费,因为DB拥有向DPMA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注册的外观设计,编号分别为M9507883.5及DM/035886。但LBF显然不想签署许可协议,反而将本案诉上法庭,希望以此认定DB并没有权利索取补偿。律师提出的理由是,2004年新修订的《外观设计法》所规定的使用形式中并没有列出这类侵权。相反,“当为了演示说明设备、配套产品及相关服务的使用目的,商业使用外观设计图片应当是合理的”。
此外,从旁观者角度来看ICE产品并不能让人进一步联想到DB,同理,反过来看就可能是DB假设了观众认为相关服务是来自于自己。而且铁路在过去并没有被类似的图片所干扰。然而无论是柏林地方法院还是在上诉法院的庭审中,LBF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LBF提出复审,现在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上诉法院重新进行审理。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上诉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到违规的ICE-3的图片是否真的伤害了外观设计。
争端的起因:LBF在2004年InnoTrans展会的介绍材料中使用了ICE图片,
“对于这一类的审查,该图像给人的整体印象以及该外观设计给人的整体印象必须被确定下来,并进行相互比较”,联邦最高法院解释道,“这时不仅要考虑到一致性,还要考虑它们之间的差异。”而上诉法院仅仅根据“在线条中的某些相似之处”就支持了外观设计侵权的假设,因此判决结果不能成立。但是,LBF不能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就说自己使用ICE-3的图片是“以引用为目的”(见德国《外观设计法》第40条第3款),应该被允许。因为适用该法条要有先决条件,即“被描绘制的外观设计与在目录中显示的项目之间要有联系”,而且该外观设计“作为被引用内容,应当用于阐述引用者自身特有的内容”。
对于这点,弗劳恩霍夫研究所的律师解释称他们此前曾是ICE-1的合作开发者,对于高速列车来说,他们最主要是开发了轮副裂纹检测装置(Radsatzrissprüfanlage),但所有这些对于联邦最高法院来说不足以证明和ICE-3的联系——法官指出在博览会资料中列出的能谱(Leistungsspektrum)不能用在ICE-3,而是只能用于ICE-1。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弗劳恩霍夫研究所总部的发言人弗朗茨.米勒(Franz Miller)表示,面对DB“就企业在宣传册中使用ICE-3图片提出的所有警告,只有弗劳恩霍夫研究所提出了起诉,其他各方都爽快地缴纳了费用”。LBF和DB之间耗时长久的争端对此“没起到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