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销售产品就相当于与竞争对手进行一场商业战。在这场战役中,要做好充分的“战斗准备”,这会涉及到运用多种商业武器,必要时还需要“打仗”来解决。其中一个重要的武器就是专利权人的一件或多件专利。而这些“战斗准备”就是与对手之间的互动,包括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任何一种法律行动;而“打仗”即是由法院做出的任何一项最终裁决。因此,我们要牢记孙子的教导,“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也就是说,通过兵刃交加而打的胜仗不是最明智的,也是不值得称颂的;而不需要“打仗”就能将敌人降伏才算是高明之举。
当发现某件专利有可能被侵权时,专利权人应该立即想办法获得尽可能多的涉嫌侵权当事人的信息和行动:对方究竟是一个小企业抑或是一个大型机构? 产品是否销售到其他国家?对方是一家制造商或者是制造商的经销商?涉嫌侵权方在澳大利亚是否有侵权历史?对方的商业强项和弱点是什么?这是否是一个与对方进行公开对话的时机?同时,专利权人还应该了解自身的处境。最好的办法之一是获得一份由澳大利亚专利代理人准备的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以帮助你找到自身的弱项,并想办法克服或减少这些不足之处。例如,如果专利权人有一项正在申请的专利,那么有必要在实施维权之前先将该专利授权。有很多的途径可以尽快获得授权, 并且还有其他的选择使自身获得一个有利的地位,包括经分案而获得一件或者多件革新专利。同时,专利权人还要对自己进行维权的力度进行评估,例如权利要求是否能够涵盖竞争对手的产品,是否还存在其他的现有技术。在对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会更有利。这就如同孙子所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这是指在战前做足充分的“战斗”准备,同时仍旧要想到避免“打仗”。
一旦开始维权,应对方会试图将该专利进行无效。如果专利权人最终获胜,可以禁令的形式获得救济,以阻止侵权方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同时获得先前所销售产品的赔偿。法院也会在案件结束后发出费用通知,败诉方必须支付对方专利诉讼的费用。
笔者注意到很多中国企业担心与澳大利亚法院打交道太难、太贵、太慢,比如需要大约18个月才能得到法院的判决,因而常常选择不进行专利诉讼。如果持这种观点,竞争对手会很高兴,因为他们可以不费“一枪一弹”而获胜。然而事实上他们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并且他们并不知道你的真实想法。如果你的地位越强,越显示你要进行诉讼的决心,你的对手反而会加速寻找更多解决问题的途径。这就是孙子所说:“兵者,诡道也。”专利权人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将对手卷入“战争状态”,而不是真要“打仗”。澳大利亚绝大多数的专利权人都知道,即使有很多的“战斗准备”要做,但是很少走到“打仗”以兵刃相见这一步。即使采取了法律行为,90%以上都在终审前得到和解。大多数向专利侵权人发出的警告,往往在实施法律手段之前就已经通过商业谈判终结。
澳大利亚大约90%的专利来自外国的机构,所以大多数的澳大利亚专利诉讼当事人至少一方来自国外,或者是来自国外总部驻澳大利亚的分支机构。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非常注意公正和平等地对待所有当事人。
专利诉讼和专利诉讼警告是专利权人强有力的武器,并由此可以获得很好的商业效果,包括使竞争对手从市场上撤回竞争产品;或者可以成为一种机遇,与对手建立起一种新的互惠互利的关系。但是与所有其他的武器一样,需要事先进行周密的策划,并由实施者正确地使用。这里我们牢记孙子的话:“夫兵久而国利者,未之有也。”战事旷日持久而对参战国有利的,这种现象到目前为至还没出现。(知识产权报作者帅杰 (Jack Redf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