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与一审的结果相同。(详见《中国企业报》1月18日第五版报道《宝洁使用“飘柔”二字被高额索赔》)
方正公司字库业务部副总经理黄学钧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收费主要是针对企业商业性使用一些具有独创性和独特审美价值的字体,这种字体完全是设计者自行创造的艺术作品。方正字库的主要定位不是个人,而是有特殊需求的企业用户,如果企业要将方正字体应用于广告、产品包装、用户手册、商标等商业目的,则必须得到方正电子专门的授权。
“但在这两个字的使用上,宝洁却只支付不到1.4元人民币,这明显与该字体的使用价值不符。”黄学钧说。
“一审法院审理的是侵犯著作权问题,而二审法院则变成了合同法的问题。”方正公司二审代理人、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
广受业界关注的方正倩体字库侵权案看似尘埃落定,实际上仍远未结束。 由著作权问题变为合同法问题 记者注意到:虽然判决结果基本相同,但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与一审法院不同的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
法院方面认为,汉字字库产品的购买者既有广告公司这样为了商业目的使用的购买者,也有仅仅是为了屏幕显示或者打印的家庭使用购买者。在北大方正公司并未将涉案倩体字库产品区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与企业版销售的情况下,这一销售模式足以使广告公司这样的商业性购买者合理认为,北大方正公司未对其商业性使用具体单字加以禁止。
法院最终认为,北大方正公司虽在其许可协议中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该许可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另一方面该限制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购买者的主要权利,因此,许可协议无法限制NICE公司实施上述行为,NICE公司有权许可其广告客户复制、发行其使用字库产品获得的设计成果。因为宝洁公司的复制及发行行为属于对NICE公司的设计成果的复制、发行,因此,宝洁公司的行为亦当然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宝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默示许可’的认定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情理。”陶鑫良教授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说。
“软件作品与美术作品的授权及使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而且各自相互独立。由此怎么可以毫无法律根据地认定其‘合理期待’已经足以延伸到与软件作品使用根本无关的‘飘柔’倩体单字之美术作品在产品包装、装潢上广告性的商业使用呢?”陶鑫良说。 字体字库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国家立法 “该案对字库产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公司正考虑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黄学钧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说。
据黄学钧介绍,目前方正公司拥有字库研发人员80多人,其中不乏像倩体字的设计者齐立这样的一流字体设计师,每年投入研发经费达几千万。
“如果按照判决,宝洁公司如此大规模地商业化使用方正倩体字,其支付的价格不到1.4元,开发企业持续投入得不到经济回报,将无法继续运营下去了。方正字库到目前还不挣钱,还在靠方正公司的其他业务来补贴。”黄学钧说。
记者了解到,市场上一些字库提供商已经无法坚持下去了。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下,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单字应该依法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飘柔’这两个倩体字就可以作为依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表形不表意。”陶鑫良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说。
“字体设计的过程复杂而辛劳,具有独创性的字体、字库是一种智力成果,应该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保护的模式需要研究,可以考虑以工业版权的概念,制定专门的条例来进行保护。”国家版权局顾问、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表示。
“目前,已有几百家国内外企业通过协商取得了授权。”黄学钧说,“企业之所以肯花钱买方正的字体,本身就是企业对方正字体在企业经营中价值的认可。”
目前,尽管和方正已经签订有偿使用协议的企业表示将继续付费,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到期后是否还能继续续签,还是个未知数。
而对于没有签协议的企业,方正在推广时将面临更大的考验。
尽管判决结果让字库行业“很受伤”,但方正公司仍表示,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中文字体产业。
“方正和宝洁的争议不是一个企业的事,而是事关整个行业的发展。”方正电子字库业务部总经理张建国日前表态,方正有责任继续寻求法律的支持,维护行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