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法院进行的第二次庭审中,被扣电脑软件是否盗版万古汇力的软件成为庭审焦点。
在法庭审理时,中智公司表示,在其网站进行宣传推广的eHR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及张某因而获得总经理特别奖、员工特别贡献奖的“中智(上海)薪资管理系统”、“薪资管理软件”、“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系该公司基于微软公司的“.NET”工具编写完成的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系统,与原告公司的权利软件根本不同,故不可能侵权。
万古汇力总裁鲍鹏表示,被告声称其是使用微软公司的VS2003、VS2005(即:“.NET”)开发工具编写完成的系争软件系统,并称此开发工具从微软公司网站免费下载的,不需要向微软公司支付购买该工具软件的费用。万古汇力经向微软公司征询,微软公司从不免费提供上述开发工具软件,仅提供180天的试用版本,使用此开发工具进行商业开发,均需要购买使用许可。
此外,鲍鹏认为,被告称其所有的eHR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软件是2003年下半年开始研发、2004年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的,“.NET”工具的中文版是2003年下半年才正式发布中文版本,且不说如此一套软件系统的开发投入多么巨大、耗时多长、测试如何繁杂,仅对其时微软公司刚刚推出的V2003“.NET”工具的学习、掌握也要较长的时间,此前张某一直工作于万古汇力,不可能在一年左右就掌握该工具并开发完成上述的软件系统。
被告还表示,被查封、扣押的笔记本中存有的使用原告软件系统的记录,是为了履行《合作伙伴协议》时为客户进行演示时留下的使用痕迹。
鲍鹏表示,通过查看这个记录形成的时间可以发现,该使用时间为2005年,即使按照《合作伙伴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到2004年6月31日也自动届满。协议失效后的2005年,被告仍在使用原告的软件系统,其行为对原告也已构成了侵权。而该使用记录恰恰可以证明,被告对外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软件是侵权软件系统,而非被告所称的用“.NET”工具开发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2008年3月10号记录了被告最后一次使用过该侵权软件,而这个时间距法院对该电脑所进行的证据保全时间仅仅10天。
“这个协议是代理销售协议。”鲍鹏表示,履行协议的工作由张某牵头。协议规定,中智公司可以代理销售HR-Soft人事管理及工资计算系统,张某每销售一套软件就要上报万古汇力,但事实是,自协议生效起,张某从未履行该协议。
“中智上海不惜重金挖张某加盟,就是因为他在当时已经掌握了我们这套软件的核心技术,通过他直接获得一套我们研发5年之多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鲍鹏表示。
记者就此案致电中智公司相关人员,对方表示,目前,案件尚未审结,不方便对外发表意见。待案件判决后,会做统一回应。(知识产权报记者胡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