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两被告在辩称自己不属于侵权理由的同时,被告雅芳婷公司认为“蘑菇猪”与原告的“白白猪”作品主题与细节有诸多不同,不属抄袭或侵权。并当庭提供了其于2006年7月与布料供货厂家签订的购买合同书,借此证明购买印有“蘑菇猪”的布料的时间早于原告“白白猪”登记时间。法庭查明,原告恒询公司对“白白猪”作品虽于2006年10月27日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进行了作品版权登记,拥有著作权(除署名权为作者外),但所称作品完成日期为2006年1月10日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故对该项作品完成日期不予确认。
法庭经过调查与审理,最终认为,“白白猪”美术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经比对被告“蘑菇猪”图案,其造型与原告作品登记的附图基本相同。且两被告不能举证证实“蘑菇猪”图案另有著作权来源,故认定“蘑菇猪”是对“白白猪”作品稍作修改形成的。两被告生产、销售使用“蘑菇猪”图案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对“白白猪”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及发行权,应立即停止侵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国内动漫创作迅速繁荣,侵权案件间有发生。早在1996年,知名漫画家张乐平的继承人就曾起诉某企业未经同意,将张乐平创作的“三毛”形象注册为商标;2007年,腾讯公司因广东某公司在加湿器上擅自使用其QQ企鹅形象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从诸多动漫作品侵权案的审理中不难看出,权利人自觉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予以保护的作品发生侵权较易认定,而缺乏具体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保护的作品,则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判定难、保护难等问题。因此,“白白猪”案中曲折具有一定代表性。
“就目前来看,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尽完善,亟须加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兴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法院常以侵犯著作权来处理类似案件,但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其他人完全可能独立创作出相同的或类似的作品,如果侵权人对原作品刻意进行某些程度的演绎,然后以独立创作为由抗辩,就会导致侵权判定标准不易掌握,从而可能会使侵权者逃脱惩罚或被减轻处罚。
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朱妙春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现行法律对动漫作品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著作权法也未将动漫作品作为单独的一类作品予以明确列明。从实践中看,大多将其认定为美术作品,但它与纯美术作品毕竟还是有区别的。
资料显示,目前国内已有5000多家动漫作品生产机构。2008年,中国动漫作品市场空间超过千亿美元。由此,如何通过完善立法,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有效打击侵权、维护作品权利人权利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梁兴国认为,对动漫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权利人首先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根据著作权法,动漫作品一经产生,其各项著作权利也就相应产生了,无需行政部门的特别授权。但从维权角度,权利人应及时向版权部门申请版权登记,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人的维权证据,也是权利人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重要凭证。
朱妙春表示,对于动漫作品的保护应当从源头抓起,也就是说从作品创意之初、产生的过程都应当予以重视并通过立法加以保护。同时,在作品开发完成之后,对动漫作品的衍生作品的保护也应当给予重视。
朱妙春指出,对于动漫作品,应当进行知识产权的交叉保护或者说立体保护,即一件作品通过版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多个途径进行保护,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报记者赵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