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这种情况后,滕宇宁与其母亲蔺鸿静曾于2010年1月两次发函给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提供其历次出版、发行该书的详细信息。被告虽予回复,但拒绝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滕宇宁与蔺鸿静认为,中国青年出版社自1956年出版滕砥平先生对该书的译著后,广受读者好评,经久不衰。虽然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但作为一部讲述初等物理学基本原理的世界性科普名著,该书仍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和极强的趣味性。正因如此,中国青年出版社多年来在未征得著作权人授权并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多次重印、修改、删减和再版该书,获得了不菲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收益。中国青年出版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对该书依法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并由此给腾家后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因此,滕宇宁和蔺鸿静一纸诉状将中国青年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计61.6万元。
庭审中,面对滕砥平后人的指控,中国青年出版社的代理人表示并不认同。
该代理人表示,中国青年出版社与滕砥平就图书《趣味物理学续编》在1956年至1964年期间签订了出版合同,在1964年签订的出版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版期限,被告在1979年以后再版、重印该书并不侵权。
对于腾家后人主张的修改权,中国青年出版社认为其只是做了排版的调整,没有对实质内容进行修改。而且,在1979年再版该书时,中国青年出版社曾派人查询了滕砥平的下落,但据知情人士讲滕砥平没有子女,因此没有再次与滕砥平的继承人签约或者征求其修改意见。
同时,中国青年出版社认为就图书分类来看,《趣味物理学续编》属于科普读物。科普读物收益很小,出版社再版图书,更多的考虑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外,中国青年出版社认为,滕砥平与其子滕大千在世时没有对该书的再版提出异议,不能排除滕大千认可被告出版该书。如果现在滕宇宁愿意与中国青年出版社就该书签订出版合同,出版社可以与对方签订出版合同,并支付此前出版图书的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图书原译者滕砥平先生于1966年去世,其独子滕大千(1939-2008)生前为中国艺术研究院编审、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高级顾问。蔺鸿静为滕大千的夫人,滕宇宁为滕大千与蔺鸿静的独生女。二原告均为《趣味物理学续编》译著原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蔺鸿静与滕宇宁作为涉案图书译者的继承人,享有该图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有权对侵犯著作权中修改权的不当行为提出相应主张,以维护译者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