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对比并不复杂,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宝好公司出庭代理人汤喜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宝宝好公司未生产被诉侵权车轮毂,而是通过市场采购方式购得,因此,宝宝好公司只是该产品的使用者,最多是销售者,不可能是生产者;宝宝好公司对被诉侵权轮毂的使用和销售行为并非出自故意,好孩子公司起诉后,宝宝好公司已立即停止采购该产品;侵犯外观设计权行为中,法律并无“使用”构成侵权的规定,且宝宝好公司对被诉侵权轮毂已提供了合法来源,即便是销售行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好孩子公司作为赔偿依据所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好孩子公司涉讼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不应受到保护。请求驳回好孩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庭审中,宝宝好公司对涉讼童车由其生产不持异议。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将该车的车轮轮毂与涉讼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告图片进行比对,两者除被诉侵权产品轮辐接轮圈部略为缩小外,两者完全相同。该推车的车轮轮芯部分为蓝色。
南京市中院审理认为,好孩子公司涉讼外观设计专利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轮毂侵犯了该司享有的“童车的轮毂”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中,宝宝好公司明确表示并未提出涉讼专利的无效申请,故其所称的涉讼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不应受到保护的抗辩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对比,两者基本相同,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讼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相似外观设计;宝宝好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轮毂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能转移给案外人;宝宝好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好孩子公司涉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好孩子公司要求宝宝好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该产品的模具的诉讼主张,判令宝宝好公司停止侵权已经能够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故对好孩子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1月,南京市中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宝宝好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好孩子公司涉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好孩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宝宝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其认为涉案专利“童车的轮毂”是童车的一部分,属于“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不应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不应给予法律保护。好孩子公司对此辩称,专利是否有效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