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
2005年12月,随着张艺谋执导的影片《千里走单骑》的热映,地戏这一独特古老的民俗文化也吸引了国内外观众的眼球。但影片中将安顺地戏改称为“云南面具戏”,由于没有特别说明,许多人都认为影片中的地戏在云南丽江。由于该片的热映,也为一睹地戏的真面目,一时间,中外地戏爱好者、研究者纷纷前往电影拍摄地——丽江,结果却没有找到影片中的“云南面具戏”,令人失望而归。
为了给安顺地戏正名,2010年1月21日,安顺市文体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名义作为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及出品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讨要署名权。安顺文体局称,影片拍摄时,安顺市詹家屯的詹学彦等8位地戏演员应邀前往丽江,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并被剪辑到影片中,但影片却称此为“云南面具戏”。安顺文体局认为,张艺谋等人将特殊地域性、表现唯一性的安顺地戏误称“云南面具戏”的做法,歪曲了安顺地戏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侵犯了署名权,故要求张艺谋等人在《法制日报》、《中国日报(英文)》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而且以后无论以任何方式再使用影片《千里走单骑》时,都要注明“片中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安顺地戏”。立案后,该案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被称为“中国非遗保护第一案”。
本案争议焦点是安顺地戏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目前国内还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千里走单骑》拍摄于2005年,第一批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则是2006年5月才公布的,那么被告是否侵权;传统剧目《千里走单骑》、《战潼关》是否有署名权,如果有署名权应该署谁的名,应该以什么方式署名等问题立即浮出水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享有署名权这一法律盲点也因此成为该案的关键。为了审理好此案,西城法院专门邀请了多位著名法学专家、学者对该案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民间生活方式的体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特殊的载体去表达。张艺谋的影片是艺术创作,而艺术创作本身就是虚构的,不能用实践来对号入座,更不能面对现实生活追究法律责任,否则将导致此类官司没完没了。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郑胜利也提出,艺术经常要把很多东西浓缩在某个点上,但是浓缩后的故事不一定是真实的,创作者只不过是要通过故事来表达。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保护要给学术留下空间,例如影片中涉及戏的出处,就留给研究戏曲史的艺术家们去争论,去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明德表示,《千里走单骑》之所以要张冠李戴,完全是出于电影拍摄的需要。如果电影的内容就是真实记载安顺地戏,不署名肯定是有问题的;但如果只是为了电影拍摄的需要,找几个演员来表演,服务于电影的拍摄,且已经为表演者署了名,就不再涉及侵权问题。他强调,司法不能去承担立法角色,要依据现有法律。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顺德认为,安顺地戏是一种文学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被尊重。该案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通过这一案例将在一定程度上明确电影中运用的民间文学作品应该如何使用。但是,电影作为一种创作的作品,虽然其相关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对于其中可能产生混淆的,涉及他人利益的内容,还是应该标识清楚。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则认为,目前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际法。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不能擅自改名称。电影中给表演者署名,这只是表演者的权利,并不能代表影片中运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激励民间文学艺术提供者的积极性考虑,相关作品中也应该对其进行明示,同时在利益上给予照顾。
据了解,2006年,文化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基本上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了明确,但是对于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以及保护的具体方式等,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