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的出版合同,是就著作权中某项或多项财产权的使用而达成的一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出版工作中,很多出版单位在和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著作权归属往往约定不清楚,没有明确作品授予的使用权性质、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等。只有合同约定准确、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才生效,否则,不仅出版单位使用后易造成侵权,而且作者仍然有权再次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权利,授权其他出版单位同样使用。
期刊出版单位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一般并不与作者签订书面出版合同,而是以作者主动投稿(或者接受约稿并且将稿件交给期刊出版单位)的行为来表示将该作品的出版权以及汇编权授予期刊出版单位。所以,除非作者投稿时特意以书面形式表明该作品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只允许该期刊出版单位使用,并随作品附带发表了禁止他人转载、摘编的声明(作出禁止转载声明的主体应是著作权人;作出声明的方式是著作权人自己或者委托报刊社发表声明,并且应在报刊刊登作品时就附带作出),否则期刊出版单位获得的出版权就只是非专有出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要对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为专有使用予以确切说明。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在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所涉权利种类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特别要注意明确作品的使用权性质,即是专用使用还是非所有使用,出版单位因此而涉及的著作权侵权案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