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路XX花园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XXX。
诉讼代理人:陈某某,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联系方式:XXXXXXXX。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街XXX路X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XXX。
诉讼代理人:李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联系方式:XXXXXXXX。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XX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xxx损失XX元,xxx损失XXX元,总共XXXX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xxxx年xx月xx日,XXXXX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 xxxx年xx月xx日通过该专利,取得了该专利的专有使用权,而某某有限公司于 xxxx年xx月xx日使用了与本公司相似的专利产品,............,给本公司带来了xxx损失XX元,xxx损失XXX元,总共X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