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事项至少包括管辖异议、中止审理、技术鉴定(作品比对)、现场勘验、案件疑难复杂、法院案多人少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绝大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被告基本上均会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大多数人的用意仅仅在于拖延诉讼,且管辖异议的主张也得到法院的支持。司法实践中,只有涉及到管辖异议,需要经过两审法院终审,在实体程序还未启动的情况下,时间或许就已过六个月。
其次,和著作权经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不同,商标权、专利权的产生需经特定的授权程序,并且获得授权后还有相应的商标争议、专利无效制度。因此,在此类侵权案件中,被告一般会向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提起商标争议、专利无效申请,尤其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体现的更为明显。进而,在此类侵权案件中,就有可能因等待权利稳定,而中止案件审理。
第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也面临着和其他案件相同的问题,即案多人少,法官人手不够(甚至某些情况下体现为能力不及)等。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可作为一项民事侵权案件来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诉讼的审理期限也适用一般的审限规定也就是6个月的审理期限,当然,知识产权诉讼中也会有影响审理期限的因素例如管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