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启动。据有关媒体披露,新《破产法》草案已经完成,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就是在该破产法草案中首次出现了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条款。此举表明,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的个人破产法正在众多有识之士的强烈呼唤下徐徐地向国人走来。
个人破产法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验表明,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只要市场经济存在,就会有竞争,竞争导致优胜劣汰,某些竞争不力的自然人因资不抵债被淘汰时,必然会引起破产。所以凡是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依法破产现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属于十分自然的事情。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发展迅速,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美国曾一度高达95%。或许可以这样认为,在西方,正是由于有了个人破产,才带动了成熟市场经济的出现。先有个人破产,才有公司企业破产,公司企业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尽快建立起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完全是顺应社会历史发展潮流所作出的科学抉择。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我国信用经济的健康发育和稳健运行,有赖于个人破产法的建立。一方面,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法,有利于保护信用经济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是因为,一旦出现债务人欠债不还或故意逃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借助破产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债权。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失信行为普遍存在,其中个人逃废债务也已形成日益增长之势,对债权人的权益和金融资产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例如不少自然人就充分利用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法律漏洞,大量通过逃匿,只留下能免于强制执行的生活必需财产,或将夫妻债务、家庭债务转移为个人债务等种种方式来逃债赖债,严重侵犯了债权人银行的利益。如果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加大对自然人失信行为的惩罚,此类失信行为就完全可以得到有效的抑制,债权人银行的利益就有了较为牢固的保障。
另一方面,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法,也有利于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利益。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个人破产法有关债务人债务的减免与和解的规定之中。个人在市场经济的博弈中经营失败而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如果我们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人此时就完全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从而有利于债务人免除当无力还款时遭受债权人索逼债务而东躲西藏的苦恼,也有利于个人债务人在一种相对较为宽松的环境中重整旗鼓,东山再起。此外,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法,还有利于强化个人债务人的诚信观念,推动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因为,尽管被裁定破产的欠债人债务可以豁免,但其在经营、融资、就业、消费等方面必然受到严格约束,如在一定时期内甚至终身不得到饭店、宾馆、高档娱乐场所消费;不得再重新注册办厂、经商,银行拒绝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等等。由于破产者要为其破产失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这就必然促使债务人权衡失信成本,自觉提升和不断强化诚信意识,这就极大地改进和完善了信用贷款运行的环境。总之,通过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法,能够促进信用秩序的形成和信用贷款的增长,构成对信用经济的重要支撑。(作者是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主任)
首先,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可行性实验。个人破产法说到底属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法规,与社会公众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并且与企业破产存在着众多方面的不同,因此,我国有关方面应当立即组建一个专门机构来研究制定个人破产法。拿出草案后还应选择一定的地区试行后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我国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其次,应当科学设计个人破产法的内容和条款。个人破产法条款制定时务必确保其科学、严密和完整,同时还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就是应当明确规定破产人如何减免和偿还债务。无论是个人债务的减或免,都必须制定一整套严格的标准,绝不能留下易于产生破产逃债的漏洞。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欺诈作弊和破产逃债行为,个人破产法还应就以下两大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后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二是规定滥用破产行为的种类及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定要认真吸取当年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深刻教训,对实践中可能发生的破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密的监控。
第三,应当建立和完善实施个人破产法的基础条件。个人破产法的实施,需要个人财产清晰,形成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拥有相应的法律人才。有关部门务必采取措施促成上述基础条件的尽快形成。(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