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需要。世界银行2000年对中国破产制度提出29条建议,其中建议新破产法一开始就应当覆盖自然人破产。缺乏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当前我国破产制度的一个缺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破产是一种正常并且普遍的现象,与此相适应,我们应该有一个个人破产制度。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讲,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损益经济,即有人成功,有人失败;有人发达,有人破产。而破产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是解决损益经济的制度保障。在某种意义上讲,个人破产制度是制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恶化的一种制度安排。
2、有法可依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弥补私了的不足。现在我国大量的个人借债引起的矛盾往往通过私了解决。私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个人相互借债中的纠纷,但是私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当个人债务需要第三方介入(如法院)的时候,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三方也难以介入。
3、发展个人信用的需要。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不足和个人信用资源开发不足。个人信用的不足使大量的资源处于闲置状态。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个人破产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没有一种识别系统和信息系统。个人或企业不讲信用和违约往往与信息不对称有关。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在没有制度的约束下就会形成一种低信用度。乔治·A·阿克劳夫把制度安排的缺乏看作是经济发展的主要约束,而制度安排能真正减少有关不同产品(或人员)过程的信息不对称。他的中心观点是,如果没有各种抵制性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成本,许多生产活动将不会发生。工业经济所广泛使用的三种抵制性制度(名牌效应、连锁店、许可制度)保证了某些参与者的信誉,由此降低了他人在长期关系中所必须承担的风险。
4、减少社会矛盾和减轻社会负担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一种不确定性的经济,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现代金融的两大主体。没有债务人就没有债权人。现在的破产法律制度不仅关心债权人利益,也开始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破产不免责主义纷纷被各国立法取消,并走到其对立面,即破产无罪主义、破产免责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这样可以使自然人从长期的债务压迫下解放出来,其事业得以重新开始,减轻社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