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很明白不把个人破产制度安排在法案中的原因,我想他们最主要的顾虑就是担心有很多人利用这个程序来逃债,”谢立斌先生说他理解这种担忧,却不能认同这种处理方式,“因为这是个法律执行的问题,所有法律在执行起来都是困难的,都需要举证,在香港、美国也同样存在恶意逃债的行为,但法律执行的难度并不能成为不制定这个法律的理由。
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与金融证券部主任、亦曾在金融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杨东升律师也认为,即使刚开始执行时的成本会比较高,也应该尽可能先做好相关的制度安排,因为很多个人欠债不还的状况已经给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比如银行等金融体系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和实名制的一些问题都没解决,如果安排个人破产制度确实可能出现一些人恶意逃避债务的状况,使执法成本增加,但是从长远来看,还是应该尽早实行这样的制度。”杨律师说,“现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欠债是无限责任,在银行账面上成为应收账款,但实际上可能是永远收不回来的坏账,这样其实造成了金融机构潜在的风险。”
参与法案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介绍说,其实在法案起草过程中要求普通自然人入法的呼声一直非常高,“尤其是商业银行等信贷部门,都强烈要求在法案中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杨东升律师说,现在很多地方法院都出台了的对个人欠债不还采取限制某些消费的手段、以及银行对这种个人采取列入″黑名单″公布的方式等等,都说明这种现象已经非常普遍,而且银行不得不想尽办法防范。
“中国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贷款消费的时代,在城市中贷款买房、买车、购置高档消费品、贷款出国旅游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市场经济的风险,比如最近央行的加息,以及某些个人不理性的消费行为,都使得个人的破产问题越来越多。”李曙光说,“中国人头脑里根深蒂固的是‘父债子还’的观念,很多人现在仍然不能理解个人破产的意义。”
“其实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非常正常的现象,个人破产的多寡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经济的好或坏,恰恰相反,一定数量的个人破产正说明信贷市场和经济的繁荣景象,因为个人破产的数量与超前消费人群数量成正比,从某种程度而言,还可以刺激和带动经济发展。”李曙光说,“个人破产和企业一样,破产并不意味着死亡,而是一种拯救和重生。对于诚信,却因市场风险而遭遇财务困境的个人而言,应该给他们免去负担、保证生活和重新创业的机会。”
“我觉得这其实是一个国家要选择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和增长模式的问题,”谢立斌律师说,“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消费服务和消费产品都可以贷款来获得,像美国、日本这样的全球最大的经济体都是以国内巨大的需求来拉动经济增长的。我想中国的经济增长也不能只靠投资和出口,你看政府一方面安排了“五一”、“十一”长假来刺激内需,但却不安排个人破产制度来保证个人的消费信心,这是相互矛盾的。”
不包括个人破产在内的《破产法》确实是不完整的,但是,作为法案的起草成员,李曙光认为,“一部正式的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各个制度因子的支持和巨大的执行成本,才能保证这部法律的权威性和可诉性,而我们目前确实还不具备这些条件。”
所以李曙光建议,作为新法缺失个人破产制度的补救,“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先行制定《个人破产条例》,以界定个人破产行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打击欺诈破产,建立个人信用。在《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制定一部包含个人破产法在内的完整完善的破产法。”
已经在海南大学开始了研究生学业的小陈,在电话里的声音显得灰心丧气。他说正在考虑15天内再次上诉,因为他不能理解为什么有的人故意逃脱欠贷,银行都无能为力,而自己从未想过赖账,只是因为确实困难才真诚地请求延期还贷,却不被接受。
虽然本科专业是法律,小陈说他对“个人破产”并没有什么概念。而在听过记者简单的解释之后,小陈表示如果真的有这种制度安排,他会在此时选择申请破产,“我是学生本来就没有什么高消费,限制高消费对我而言没什么影响,在这样的债务压力和经济状况下,我不介意‘破产’的身份是不是不好听,重要的是怎么解决眼前的困境。”他说。 来源:经济观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