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被人们期待的新破产法草案中没有个人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明确告诉《财经时报》,“由于人们的消费意识形态问题,金融体制改革缓慢,以及信用体系、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因此个人破产法暂不能实行。”
李教授说,新破产法草案只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但在破产法起草专家组内部,关于要不要个人破产法,他还是持支持意见的,只是很多现实问题告诉他,出台个人破产法确实为时过早。
首先,国内的社会经济形态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形态不同,西方发达国家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关系来自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而中国早先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计划经济体系下,政府控制整个社会资源,实行的是政策分配型交易,虽然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但还处在转型期,还需要慢慢脱胎。而个人破产法最需要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建立,因此,现行制度会为个人破产法带来一定的障碍”。
其次,中国现行的是城乡二元结构,广大农民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他们并不是通过薪金制度去消费,而是自给自足,更没有能力进行超前消费行为,个人破产法没有广阔的超前消费基石。
此外,即便是在中国大中城市,人们的用钱观念、储蓄观念以及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也与西方社会有诸多不同。很多人把钱藏在家里,花钱也大多是现金交易,消费观念也较为传统,总想着要留一些钱,遇到突发事件好用得上,而西方人是有100块,能花出1000块。
“而最令人头疼的是信用体系建立,”李教授举例说,“美国几乎所有的人都使用信用卡,商业银行会根据客户的信用程度给予贷款额度,而债权人更可通过强大的信用体系强制冻结个人资产。美国人的观念是,信用就是生命。”
“再有,社会经济的稳定,也是个人破产法的基石所在,否则,失业率骤然提高,造成不良贷款增多,个人破产法的运行也会出现问题,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必然会波动较大。”李教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