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生效后,需要考虑其与目前还在生效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问题。令狐铭介绍说,我国的《破产法》虽是一个人大立法的产物,也替代了1986年的老法,但破产程序是一个法律体系,如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破产内容。“如果新破产法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考民诉等其他相关法规。”他说。
此外,由于引入管理人和重整机制,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国境内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法人企业都纳入其调整范围。还首次写入跨境破产的内容。也就是说新法与1986年的老法相比,其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
同时,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这次就有了明确的“新老划断”规定。目前中国还有2116户国有企业有待实施政策性破产。到5月18日,最后一批政策性破产项目已初审查结束。权威人士透露,6月初有关部门将展开联合会审,政策性破产将力争在明年画上句号。
最后一批政策性破产企业将适用新法第132条、133条的规定,即破产企业将实施抵押物优先安置职工,包括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但破产的受理程序和标准要按新法实行。此外的所有国有企业将和其他性质的企业一起进入市场化的破产程序,不再享受政策性破产的优惠。
上述权威人士也指出,有关新旧法规的衔接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如哪些人还能参加清算组,如何把握新的破产受理环节,这些问题也都需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