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在对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期间,应分别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会计处理:
清算开始时,破产企业应向清算组移交截至清算开始日的科目余额表。清算组据此将原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立的科目中,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有关科目余额结转的具体做法如下:
将“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科目。
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票据”科目。
将“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预收帐款”各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在途货币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款”科目。
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类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将“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半成品”科目。
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投资”科目。
将“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
将“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
将“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无形资产”科目。
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借款”科目。
将“应付票据”科目和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票据”科目。
将“应付帐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其他应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