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监督以及等级划分成为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众多司法界人士的共识,但由谁来行使监督权成为与会人士争相讨论的问题。
破产管理人之所以出现良莠不齐、实践经验欠佳、知识面单一等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说:“破产管理人找‘娘家’问题至今未解决,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培养,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到法院可以利用一些激励机制完善管理人队伍。”其实,从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至今,破产管理人队伍谋求主管部门的声音一直未断。连续两届论坛都发出了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倡议。
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在破产管理人选入名册的实际操作上有很大的空间,在大多数中介机构没有参加过破产清算经历的现状下,使得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形成变相的“司法许可”制度,容易滋生新的司法腐败,殃及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公平竞争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尹正友认为,有必要改革当前“司法许可”式的破产管理人入册选任制度,更加充分的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建立公开、透明、公平、有序的破产管理人机制。
我国新《破产法》实施后,各地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陆续编制了破产管理人名册。现在,全国已有上千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进入了首批破产管理人名册,取得了接受法院指定在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的资格,破产管理人行业队伍已经初具规模。
虽然说破产管理人比原来的清算组具有明显优势,但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例如,对破产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各类管理人所属的行业管理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范和执业纪律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业存在着巨大的执业风险;管理人行业整体业务水平不一致,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人行业没有统一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机制。
目前,在我国主要是由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和考核。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管理人名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
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和考核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由法院对管理人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会使得相关法官过多介入管理人的日常事务,与破产管理人有过多的接触和联系,法院的中立性受到影响,其考核结果的公正性也将受到质疑,此外还增加了法院工作量;二是,破产案件涉及到法律、金融、管理等多方面的事务,而受专业的限制,法院一般只能对破产案件中法律事务进行监督和考核。
在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的组建过程中,由于民政部门明确规定社团法人必须有一个明确挂靠的行政管理部门,而破产管理人行业应归属哪个行政管理部门迟迟没有定论,导致破产管理人行业无法形成合法的行业协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