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合伙企业解散时如何确定清算人的规定。
合伙企业清算,是指合伙企业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合伙企业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剩余财产,待了结合伙企业各种法律关系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合伙企业资格归于消灭的程序。合伙企业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清算是合伙企业终止的必经程序。
清算人是指在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依法产生的专门负责合伙企业清算事务的执行人。需要强调的是,清算人应当作为整体行使职权,而非每个清算人可以单独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