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第一年,全国很多基层法院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小额债权债务纠纷时曾经大量选择适用督促程序。如山东省全省法院1991年4月至1992年4月,适用支付令的案件为21374件,占同期全部民事、经济案件的10%左右,占同期全部债务案件的39.2%。全部下达的支付令生效比例为94%,而且绝大多数债务人都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的比例很小。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虽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十分重视督促程序,并且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督促程序在现实中却处于逐渐被冷落的局面。例如,从山东省1992年执行督促程序的调查来看,适用支付令的案件大幅度下降。
《人民法院报》曾经刊登《被“遗忘”的督促程序》一文,该文指出:“统计显示,近年来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案件数量锐减。2006年以来,沂源县法院没有一起适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出现了督促程序‘零案件’现象。据了解,在与沂源县相邻的其他法院中,情况基本一样,近两三年内几乎很少有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2009年9月19日,中国新闻网发布了《20名搓澡工讨薪走“支付令”程序 耗时一月无果》的文章。该文指出,支付令程序一个致命的弱点是,只要债务人一提出书面异议,无论异议是否真实合理,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都要终结。面对不讲信用的债务人,支付令程序最可能的结果是浪费当事人的时间。而且根据法院诉讼收费标准规定,申请支付令,要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督促程序不成功,当事人既搭时间又搭钱。有的法官坦言,由于了解支付令程序可能存在的这些结果,为了提高效率,他们所在的法院很少使用这一程序,一般都是直接走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在实践中的尴尬景遇由此可见一斑。
笔者查阅了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近五年来的受理案件登记簿(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19日止),阅读了该院档案室存放的部分支付令案件卷宗,收集了该院在最近五年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的基本资料。详情如下:
2005年度,该院共受理各类民事商事案件1065件,其中:公示催告案件1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944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120件。该院在2005年度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占全年审理民事案件的11.27%。在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120件民事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有38件,异议率为31.67%,因为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而未能得到及时执行的督促案件亦占31.67%。
2006年度,该院共受理各类民事商事案件1189件,其中:公示催告案件4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1108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77件。该院在2006年度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占全年审理民事案件的6.48%。在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77件民事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有30件,异议率为38.96%,因为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而未能得到及时执行的督促案件亦占38.96%。
2007年度,该院共受理各类民事商事案件1164件,其中:公示催告案件1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1126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37件。该院在2007年度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占全年审理民事案件的3.18%。在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37件民事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有18件,异议率为48.65%,因为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而未能得到及时执行的督促案件亦占48.65%。
2009年度(截至日期为2009年10月19日),该院共受理各类民事商事案件976件,其中:公示催告案件2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972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2件。该院在2009年度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占全年审理民事案件的0.2%。在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2件民事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有1件,异议率为50%,因为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而未能得到及时执行的督促案件亦占50%。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自2005年度至2009年度每年受理督促程序案件数分别为:120,77,37,7,2。可以发现督促程序案件呈下降趋势;
自2005年度至2009年度每年的督促程序案件占全年民事案件的百分比分别为:11.27%,6.48%,3.18%,0.6%,0.2%。可以发现督促程序案件占全年民事案件的百分比呈下降趋势;
自2005年度至2009年度每年的督促程序案件异议率分别为:31.67%,38.96%,48.65%,57.14%,50%。
同样,自2005年度至2009年度每年的督促程序案件因为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未能得到及时执行的案件异议率同样分别为:31.67%,38.96%,48.65%,57.14%,50%。
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是导致督促程序适用率逐渐减少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