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限合伙是海外创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法律组织形式。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财产权的分离,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和约束,有一套独特的安排,使得这一模式日趋具有生命力。新《合伙企业法》出台以来已经先后有大量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成立,其中不少是资金规模不到5亿元的小型投资机构。成立之后,在去年资本市场状况好时投资了一些准备发行上市的企业。
由于上述法律障碍的存在,在实物操作中,拟上市企业及准备进行投资的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投资人都会问及此类问题,本人也曾遇到过多起此类业务案例,最后只能以其他主体或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来规避此类问题,《证券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新类型组织形式投资拟上市企业的主要障碍。
据相关媒体报道,数十家排队申请IPO的有限合伙企业参股公司原本面临搁浅,但证监会已着手消除其中的“技术性障碍”,使有限合伙企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以使其参股公司仍可发行上市。
据悉,证监会发行部对有限合伙企业参股的公司上市持支持态度,但随着有限合伙企业参股公司申请上市的数量增加,证监会法律部门提出需要进行规范。
目前,证监会市场部和法律部正在商讨有关事宜,首先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按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来办理,但需要提出法律依据;其二是对以证监会主席令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但需经主席办公会通过。
预计两部门年内能完成相关工作,而急于上发审会审核的有限合伙企业参股公司,则可以将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股份,转由其他组织形式的机构或自然人持有。
发审委的前述表态在业内已引起很大反响。据悉,自去年6月1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以来,全国已成立了数百家有限合伙企业,目前,有限合伙企业参股的公司,上报证监会申请IPO的已多达数十家,但目前却遇到技术性障碍。
对上述消息,目前还未见官方人士予以确认,对有限合伙企业能否最终在证券市场中摆脱尴尬的法律地位,名正言顺的参与证券市场,我们拭目以待。
案例二:北京A公司去年9月定向增发,上海B投资发展中心认购了260万股,该投资机构的企业类型即为“有限合伙企业”,其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事实,足已证明其开立证券账户并未遇到困难。
虽然已有上述非法人企业或/和有限合伙企业已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但也只是凤毛麟角,且其操作过程亦无详情或明确可借鉴之处,也许只能作为个案或特例来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