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财务核算办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税前弥补亏损,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方能弥补。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而自行弥补亏损的,一经发现及时予以调整并在当年不能进行弥补亏损。
(三)《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提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或“合法的证明材料”,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出具的审核证明。
(四)《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提存的住房公积金予以税前扣除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平均数的3倍”废止,按照市政府《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执行。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帮助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为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方式创造条件。
(七)对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各局根据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只对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进行鉴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