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承包了一个养海参圈,石某找到叶某,欲与其合伙养海参,叶某同意,双方议定“叶某以其海参圈作价30万元,其余流动资金由石某投资,利润风险同享”。当年,石某
投资47万元,有证据证明当年收回资金45万元,叶某分得19万元,石某分得26万元。次年,该海参圈因国家政策调整,权利人与叶某解除了承包关系,石某叶某二人对投资问题如何处理达不成协议,石某将叶某起诉到法庭。
叶某当庭否认隐瞒收益,但同意解除合伙关系。石某向法庭提供了其投资的款额证据,叶某对石某的投资额及双方所分得的钱数予以承认,但不同意返还21万元,理由是当年没有全部收回投资。双方的很多亲属到庭旁听,对叶某表示强烈不满,石某坚持说叶某隐瞒收益,但没有证据。
在当庭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叶某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皮口法庭主审法官陷入了沉思:该案如果采取判决的方式结案,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石某没有证据证明合伙期间的收益,合伙就要承担风险。而一旦这样判决,就有可能出现严重的后果。
法官于是通过叶某的朋友做叶某的工作,并多次找叶某的父母做工作。经过多方工作,叶某最后表示同意付给石某20万元,双方的一切关系解除,权利义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