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王家河朱先生问:我与小舅子何某合伙开了一家小旅馆,原来生意一直十分红火。后来生意突然萧条,还欠了一些债。去年5月,我姨夫提出要出资入伙,我告诉他目前旅馆的窘境,希望姨夫考虑清楚再决定是否入伙。姨夫认为旅馆一向红火,欠债只是意外,于是没有犹豫就出资入伙。如今生意依然不见起色,姨夫却不肯分担债务。请问:他可以不承担债务吗?
本报市民律师、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福雨解答:在你姨夫有意入伙之时,你已经如实地告知旅馆负债事实,你姨夫这时愿意“有难同当”,坚持入伙。既然入伙,那么就和你、何某结成法律上的合伙人,受法律的约束。
《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你姨夫既然在了解内情的情况下自愿入伙,他必须对旅馆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