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结合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两种责任形式。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作为一般投资者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与管理,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其出资为限。有限合伙人的存在意味着“资合”因素的引入,冲淡了普通合伙所具有的强烈的“人合”气息,拓宽了合伙的融资渠道。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促使其对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尽职尽心,因而有限合伙组织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有限合伙实现了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统一。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作为一般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却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具有丰富的投资技能与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只象征性地投入极少的资金,其主要投入表现为专业知识、技能和管理经验的人力资本,并全权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管理,拥有充分的管理自主权,这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运作效率。
3有限合伙的投资者承担的赋税较轻。各国税法规定公司为纳税主体,公司应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从公司取得红利、股息以及转让投资所获得的增值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的投资者实际上是承担了两重税收,其税赋较重。而有限合伙则不被视为纳税主体,有限合伙不需在合伙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将其收益分配给其合伙或合伙人转让其权益有增值时,合伙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投资有限合伙的税赋较轻。
4有限合伙治理机制的灵活性。有限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存在的基础法律文件,它主要用于规范有限合伙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合伙的治理结构。为提高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有限合伙协议中通常规定对合伙的利润,普通合伙人可获得远远大于其出资比例的分配,同时为了避免普通合伙人滥用经营管理权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协议也通常对普通合伙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约束条款,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容的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