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并不代表其在合伙中不享有任何权利。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除了制定合伙协议并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参与利润分配外,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不构成参与对企业控制的前提下,合伙协议可以赋予全部或部分有限合伙人以对任何问题的投票表决权。”《法国商法典》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在公司股份转让、公司国籍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的时候,可以行使表决权。”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有: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利益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等权利。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有限合伙的业务同普通合伙人进行磋商或提供咨询。”《法国商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出书面质疑,公司的执行人应当书面予以答复。”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人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等等权利。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查阅合伙依法应当保存的任何记录,并经合理请求后从普通合伙人处获得有限合伙业务和财务情况的真实和全面的信息,有限合伙的税务申报表副本以及其他关于有限合伙事务的正当和合理的信息。”《法国商事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有权每年两次获取公司的帐册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