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许多单行商事法规,对于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的商法典,法律没有统一的关于商主体表现形式的划分标准,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对商主体的界定处于一种无层次的、分散的状态。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经济生活的正常发展,易使市场出现混乱。因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我国商主体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商主体法定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我国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主体以企业的形式出现,传统商法理论所表述的商主体体系已意义不大,我国应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商主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