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商事债和民事债是有相当大的区分的。但现代社会基本不再有对商事债与民事债区别对待。各国的债权法往往采用与商事法共同的原理,共同规范交易活动。债权法的商法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鼓励交易。债权法提供了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在法律层次上,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用抽象的法律语言分解了整个交易过程,提炼出一般交易规则。如合同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法对其订立、效力、变更、解除、转让、履行、责任等做了全面规定,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法律化的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法律化为交易各方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障,消除其后顾之忧,促使他们积极地进行商品交易活动。随着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债权法所反映的交易规则呈现出标准化和国际化的特点。标准化指不仅提供一般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而且提供具体交易活动的规则;国际化指为国际间的交易活动提供交易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制定。其次,债权法中任意性规范居多。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及诚信原则,法律不加干预。这样就为当事人进行具体的意思表示留下了较大空间,使交易内容最大限度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激发当事人进行各项交易活动的积极性。②促进交易实现。首先,合同责任的存在是法律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是法律谴责和否定过错违约的表现,使当事人预见到不履行债务会受到法律的有力制裁,与其违约不如履行合同。其次,债权法强化债权人的优势地位,而债务人要履行更多的义务,以提高商品交易的实现系数。如附随义务制度、债权保全制度、债权侵害制度都极大地扩张了债权的效力,使债权人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为交易的实现提供了更为有利的保障[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