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由经办法官或其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省高院二审的去省院复印送达回证,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所致法院函。
(5)填写法院提供的审批表,不能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进行执行申请权登记,不进入执行程序。
(6)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7)被执行人为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