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定董事的注意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2、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0条、152条、153条)。
3、规定董事任职的消极资格(《公司法》第147条),也应在章程中规定一定的积极资格,如年龄条件,持股资格,能力和专业知识。
4、按“累积投票制”解决中小股东在董事会的代表问题。
5、章程中明确董事、董事长的任期、罢免、补选问题和董事长是否法定代表人问题。
7、建立合理的经理层激励机制,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内部监控机制和以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竞争为特征的外部监控机制。(即约束机制),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在约束机制中的作用,发挥信息披露机制和诉讼机制的作用,使经理层也承担同样的勤勉和忠实义务。
8、设立董事会下的专门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9、完善董事会的运作机制。
(1)董事会权力的完善,除公司法规定外,在章程中明确其权力范围及权力行使方式和制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