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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法人联营法律地位之探讨思维导图

此生来迟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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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法人联营法律地位之探讨
合伙型法人联营
民法
法人
联营

摘要:《合伙企业法》颁布以来,学界一致认为法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主体,造成了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合伙的空白。时至今日,《民法通则》中的法人联营也存在着存与废的考验。存是实质的,废是形式的。在《民法典》起草颁布之际,合伙制度应怎样设置?笔者认为《民法典》债编中应规定合伙合同,《合伙企业法》类似于国外的无限责任公司法。法人合伙(文中称之为“合伙型联营”)不宜强调其团体性,而应注重其契约性,适用《民法典》债编中合伙合同规定,换言之,法律不赋予法人合伙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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