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遗嘱继承人只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与遗嘱人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
(二)二者的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人是无偿取得财产,原则上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有债务,应先用其遗产清偿债务,剩余的部分再执行遗赠,但受遗赠人本身不负有清偿的义务。遗嘱继承人享受按遗嘱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也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当然是以其所取得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
(三)二者接受、放弃的规定不同。依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二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人的财产,遗产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以实现其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