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详细】
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