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精神,遗嘱继承的主体只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而遗赠的主体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外,即为国家、集体组织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这种遗嘱继承和遗赠在主体上的区别,也就决定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不可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要用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需用协议来确定的。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人以外。凡是遗赠人生前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组织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扶养关系的协议,就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具有平等、有偿和互利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它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需当事人之间的互助合作,扶养人对受扶养人尽扶养义务而取得其财产并不是根本的目的,而是发扬扶助老弱病残的友爱精神。所以,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而是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是受扶养人(遗赠人),在一般情况下,遗赠人有一定的财产,但因年老缺乏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具体帮助,或者有的老人虽然有一定的房屋等财产,但缺乏日常的生活来源,需要他人在经济上给予扶养、照顾。另一方当事人为扶养人,扶养人可以是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这些人都是与遗赠人感情较好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亲友或邻居,扶养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权利义务比较明确,遗赠人将其个人财产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而扶养人则必须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