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对其所“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首要前提,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所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包括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一要件以行为人与本人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例如,行为人持有某种能证明代理权的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代理人以某种意思表示,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对代理权进行特别限制而未告知相对人;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存在某种特殊身份关系,如雇佣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代理人权限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尽通知、公告义务等。正是基于这种客观的事实而产生的信赖才能称为合理信赖,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也是相对人利益得以保护的前提。
3.第三人应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或过失,明知或应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则表见代理不能成立。这种过失可以因第三人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
4.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有效的一般要件。对于本身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必要让本人对其承担责任,不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