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无论是否承认追认制度,都有利弊,但笔者主张我国《票据法》应借鉴英美票据法系的作法,规定追认制度。除了前述的追认制度的优点外,笔者以为,还有以下理由:第一,保持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性。我国民法上规定了追认制度,如果票据法上也规定了此制度,有助于法律内在的一致性,更好地发挥法律效力。第二,英美票据法系国家票据法普遍承认票据追认制度,其票据制度运行多年且表现良好,表明追认代理可以适用于票据的无权代理中。我国现行《票据法》中就有对英美票据法系国家票据法的借鉴之处,当然可以学习其规定追认制度的作法。第三,票据法作为私法,极具国际性。世界两大票据法系的融合正在不断进行中。《联合国统一汇票本票法》已经采用英美票据法系国家的做法,将追认制度纳入票据法中。我国票据法立法应该紧跟票据法国际统一化趋势,在积极构建富有我国特色的票据法体系的同时,立法方面也要注意与世界接轨,以便统一法律标准,方便经济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