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页。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2页。
[3]章戈:“表见代理及其适用”,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
[4]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页。
[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6]尹田:《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页。
[7]魏振赢:《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8]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1页。
[9]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
[10]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12]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170页。
[13]《德国民法典》第179条、《瑞士债务法》第39条、《日本民法典》第117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条,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等。
[14]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15]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9页。
[16]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页。